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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”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根据沪建交联(2007)665号“印发关于在本市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”精神,结合本区实际,特制定我区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。
一、指导思想
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,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按照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,坚决治理车辆外挂行为,鼓励车户依法缴纳国家税费,规范本市涉车税费征收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,促进经济社会全面、协调、可持续发展。
二、工作原则
一是坚持“政府领导、主管部门具体负责、相关部门齐抓共管”的工作格局;二是坚持以教育引导、鼓励和劝返为主的原则,力争外挂载货机动车主动转回原籍;三是坚持查纠并重、依法治理的原则,进一步规范费税征收和执法管理行为,消除外挂车辆产生的利益诱因;四是坚持明确范围、区别对待的原则,在积极治理本市外挂车辆的同时,切实保护外省市车辆跨区流动的合法权益。
三、工作目标
通过集中整治,严厉打击各种逃漏缴国家税费的不法行为,有效遏止和纠正机动车辆外挂现象,进一步规范涉车税费征收管理,保障公路运输市场的经济运行公平、有序。
四、主要措施
(一)加强组织领导
经区政府同意,成立我区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小组,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、协调和指挥。工作小组组长由建交委主要领导担任,副组长由建交委分管领导担任,成员由建交委交运科、市政科、规费征稽所、运管署、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主要领导组成。
(二)明确工作职责
1、征稽所在公安、交通、财税等部门配合下,负责对认定的外挂车辆征收养路费、通行费,确保规费应收尽收;负责外挂车辆稽查工作;简化办理手续,设立专门窗口,及时为返回本市落籍的外挂车辆办理入籍建档手续;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资料。
2、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、运管署配合有关部门排查外挂车辆情况,整治、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,加强对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沪营运管理,重点查处非法营运外挂车辆并依法处理;在审核车辆运输资质时查验养路费、通行费徼讫凭证,对无养路费、通行费徼讫凭证的车辆不予审核通过。
3、征得公安部门的配合支持,为符合回籍条件的外挂车辆及时提供登记服务、办理车辆入籍手续,进一步打击车辆无牌无证、假牌假证、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;采取固定执勤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勤务方式,加强区管道路、高速公路、国道、省道等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多发道路的巡逻管理,并在道口检查站对无牌无证、假牌假证、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证等机动车严格执法;会同交通、市政、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,对拒绝、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,依法予以处理。
4、征得税务部门的支持,清理外挂车辆的异地经营情况,严格按照税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,并加大对外挂车辆偷逃税的处罚力度。
(三)界定整治范围
车辆悬挂外省市牌照并在外省市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,但车辆所有人户籍或工商登记、营运资质登记在本市,且主要在本市辖区内行驶或长期从事运营的载货类机动车,列入本次外挂车辆整治范围。
具有以下表现形式之一的车辆,可暂认定为外挂车辆:
1、机动车车籍地和养路费等税费缴纳地在外省市,但实际所有人户籍或工商登记、营运资质登记在本市的;
2、机动车车籍地在外省市,但长期在本市使用,且未按规定在本市公路管理部门办理养路费调驻手续的;
3、从本市转往费税征收标准或实际执行标准较低的其他省市注册登记,但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及其住所地和机动车主要停放地未发生变化的。
(四)依法合理处置
1、自觉申报、主动转回本市落籍或主动办理调驻手续的外挂车辆,其在外挂地所缴纳养路费低于本市差额部分免予补征,并从其申报调驻之日起征收养路费和通行费。
2、被排查出的外挂车辆所有单位或所有人须补足自2007年9月起外挂地养路费与本市养路费差额,同时按规定对之加收滞纳金、依法予以处罚,并从2007年9月起征收养路费和通行费。
3、对未缴纳税费或无税费缴纳凭证的外挂车辆,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。对车主(纳税人)在本市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,应按本市车船税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。
五、整治步骤
通过前期宣传发动、自觉申报,2008年3月~4月为集中治理阶段。
(一)源头排查。运管署对辖区内运输企业进行排查,建立青浦区运输企业外省市牌照货车名单,作为本区外挂车辆档案。
(二)调查取证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公安、税费执法部门根据辖区内外挂车辆申报及排查名单,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接受举报,掌握外挂车辆行驶线路及停放地点等基本情况。
(三)集中整治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、运管署、征稽科会同公安、税费执法部门集中时间组织力量对外挂车辆开展检查,并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作出处理。
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
二○○八年元月七日 |